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帥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緣債務人劉帥鑫於民國93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72,092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