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4號上訴人 邱品嘉 被上訴人 王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