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40號原告 林峻頡 訴訟代理人 薛宇筑 被告 宋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