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07號
原   告  黃奎苗
被   告  林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返還押租金,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
標的物租賃契約第9條約定:「法院管轄-本租約若發生訴
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標的物租賃契約1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返還押租金
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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