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被告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