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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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 柯松林 相對人 蔡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柯欽賢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柯欽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2月7日起至134年12月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柯欽賢於95年1月2日邀同柯松林、蔡佳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1年1月2日,並自借款日起1年內為寬限期,按月付息,第2年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等僅攤還利息至95年10月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5年12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柯欽賢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月4日送達於相對人柯欽賢,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柯欽賢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柯松林、蔡佳璇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人,對該不動產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將其二人同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范鳳月┌──────────────────────────────────────────────────────────────┐│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 伸東 ││17│田│00│13│06.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2│彰化縣│伸港鄉│伸東││18│田│00│42│4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3│彰化縣│伸港鄉│伸東││20│田│00│09│69.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4│彰化縣│伸港鄉│伸東││22│田│00│07│16.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5│彰化縣│伸港鄉│伸東││24│田│00│06│4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6│彰化縣│伸港鄉│伸東││25│田│00│07│7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7│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4│田│00│06│5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8│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5│建│00│02│25.00│全部│柯欽賢所有│├──┼───┼────┼────┼────┼────────┼─┼──┼──┼──────┼─────────┼──────┤│009│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7│田│00│01│5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10│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8│田│00│03│29.00│全部│柯欽賢所有│├──┼───┼────┼────┼────┼────────┼─┼──┼──┼──────┼─────────┼──────┤│011│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9│田│00│00│52.00│全部│柯欽賢所有│├──┼───┼────┼────┼────┼────────┼─┼──┼──┼──────┼─────────┼──────┤│012│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0│田│00│01│38.00│全部│柯欽賢所有│├──┼───┼────┼────┼────┼────────┼─┼──┼──┼──────┼─────────┼──────┤│013│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1│田│00│00│81.00│全部│柯欽賢所有│├──┼───┼────┼────┼────┼────────┼─┼──┼──┼──────┼─────────┼──────┤│014│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6│田│00│01│80.00│全部│柯欽賢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2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彰化縣伸港鄉七│彰化縣伸港鄉伸│鋼筋混凝土造2│1層:91.87;2層:117.9││全部│柯欽賢所有││││ 嘉村 七嘉路 68之│東段35地號│層樓房│7;騎樓地平面:18.27;│││││││1號│││合計: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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