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創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創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16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於99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同案被告 楊志淇 、同案被告 余成鑫 、同案被告 江萬國 、同案被告 莊國秀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復興」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9年10月31日凌晨零時許,由同案被告莊國秀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同案被告楊志淇、同案被告余成鑫、「復興」等人,被告邱創浮則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運工具,跟隨同案被告江萬國所駕駛自用小貨車,至新竹市○○路○○○巷土地公廟後方,眾人分持折疊式鋸子、平鏟、圓鍬、鋤頭、方形鏟等客觀上足為凶器使用之工具,竊取溫河隆所有之榛柏9棵,得手後以前開自用小貨車搬運至新竹縣北埔鄉南埔橋旁產業道路、新竹縣峨眉鄉十二寮22之1號旁等處藏放。因認被告邱創浮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創浮所涉加重竊盜案件,係於99年12月20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0日竹檢家新99偵8521字第06287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邱創浮業於100年3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