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丙○○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0九號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