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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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林麗琬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 王玲慧 被告 王玟昭 訴訟代理人 溫明桓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貳仟元,尚不足叁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