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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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26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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