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現寄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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