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纍蓁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年8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5年8月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