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賴靖旻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賴靖旻因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8年4月29日分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地「臺中市○區○○路○○號」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08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惟異議人於108年6月28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