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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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惠芬 被告 李芳瑀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公然侮辱部分已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另行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