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醒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醒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段醒華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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