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吳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晃松 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