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榆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5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榆軒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黃榆軒因犯竊盜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三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二號、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九六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七號、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