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買賣價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巷50上列聲請人因與巨盟國際商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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