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丙○○、乙○○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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