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26號原告甲○○被告超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乙○○」記載,應更正為「超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