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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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63號原告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被告瑩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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