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57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供犯罪所用之電腦主機(含燒錄器)1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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