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丁○○
戊○○被上訴人己○○
乙○○甲○○丙○○
153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己○○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一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丁○○、戊○○亦不服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吳昆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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