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5號原告 田豐 被告 田吳廣孝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 律師
岳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