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李偉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煥升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2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