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50489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32851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75523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蕭建榮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73,058元正未給付,其中50,489元為本金;122,56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建榮於民國9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715,947元正未給付,其中232,851元為本金;425,055元為利息;58,0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蕭建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032,403元正未給付,其中275,523元為消費款;751,120元為循環利息(93/12/30~108/08/08);5,7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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