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74號
原 告 丁瑞木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被 告 丁瑞霖
兼訴訟代理 丁銘輝
人
被 告 丁銘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珠
被 告 葉碧玉
兼訴訟代理 陳煜權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
,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瑞霖、丁銘輝、丁銘煌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之鐵皮屋拆除,並將上開編號範圍土
地返還原告。
被告葉碧玉、陳煜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編號D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編號範圍土地返還
原告。
訴訟費用(除和解部分外)由被告丁瑞霖、丁銘輝、丁銘煌連帶
負擔5分之2,被告葉碧玉、陳煜權連帶負擔5分之3。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丁瑞霖、丁銘輝、丁銘煌如以
新臺幣126,6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