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容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