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忠徽 以上上訴人與被訴人 林煥章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21,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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