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許永壽
鄒安琪 被告 蘇定吉
蘇萬發 吳文玲 張漢森 陳鐘明 陳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貳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附表:
┌──┬────┬──────┬──────┬─────────┬────────┐│編號│占用原告│被告建物之門│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單位:元│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地號│牌號碼│(㎡)│/㎡(新臺幣)│(新臺幣)│├──┼────┼──────┼──────┼─────────┼────────┤│1│1030│新北市三重區│40│117,000│117,000元×40㎡││││大同南路89巷│││=4,680,000元││││4號││││├──┼────┼──────┼──────┼─────────┼────────┤│2│1030│新北市三重區│40│117,000│117,000元×40㎡││││大同南路89巷│││=4,680,000元││││6號││││├──┼────┼──────┼──────┼─────────┼────────┤│3│1030│新北市三重區│40│117,000│117,000元×40㎡││││大同南路89巷│││=4,680,000元││││8號││││├──┼────┼──────┼──────┼─────────┼────────┤│4│1060│新北市三重區│40│117,000│117,000元×40㎡││││大同南路89巷│││=4,680,000元││││22號││││├──┴────┴──────┴──────┴─────────┴────────┤│合計:18,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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