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程金香
陳朝立王美菊 陳宥廷 原告 陳琪霖 法定代理人陳宥廷
劉宇心 原告 陳聖允
陳勝威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重言
李慧瑜 原告 張瀞云
許麗華 辛敏鈴 林彥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峻豪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翁松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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