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程金香
陳朝立 陳 王美菊 陳宥廷 原告 陳琪霖 法定代理人陳宥廷
劉宇心 原告 陳聖允
陳勝威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重言
李慧瑜 原告 張瀞云
許麗華 辛敏鈴 林彥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峻豪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翁松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