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告永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譽營造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鵬 (原名: 張宗仁 )被告 張敏瑜
張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16萬4,606元,及按附表二編號1、3、4、5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永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瑜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萬9,200元,及按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永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瑜連帶負擔6%,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永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譽公司)先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借款(下合稱系爭借款),且分別係於民國107年7月17日、110年9月15日、111年9月21日邀同被告張承鵬、張敏瑜、張子欣為連帶保證人,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3至5所示之借款;於109年7月27日邀同被告張敏瑜為連帶保證人,借貸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借款。兩造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被告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則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永譽公司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借款,僅繳款至112年7月17日止;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借款,則僅繳款至112年9月21日止,自上開繳款日後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又因永譽公司已於112年4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故系爭借款依兩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永譽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分別如附表二「本金」欄所示,及按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40條亦有明文。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月調整」歷史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銀行「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銀行撥還款查詢單、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被告存款帳戶明細表、催告函及郵件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95、127至140頁);被告對於前揭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永譽公司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又張承鵬、張敏瑜、張子欣為如附表一編號1、3至5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張敏瑜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說明,應分別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按如附表二編號1、3、4、5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永譽公司、張敏瑜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裕展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本金借款期間利率償還方式違約金1500萬元自107年7月18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率1.66%計息(違約時年利率為2.82%,加1.66%後為4.48%)。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嗣於112年2月14日辦理展延寬限期5個月。如有遲延給付情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自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借款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2100萬元自109年7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息(違約時年利率為2.82%,加3%後為5.82%)。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於112年2月14日辦理展延寬限期1年及展延到期日至115年7月27日。3350萬元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自110年9月16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計息(違約時年利率為1.595%,加1%後為2.595%)。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嗣於112年2月14日辦理展延寬限期1年及展延到期日至114年9月16日。4350萬元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5年9月16日止。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55%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9月16日加年利率1%計息(違約時年利率為1.595%,加1%後為2.595%)。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嗣於112年2月14日辦理展延寬限期1年及展延到期日至116年9月16日。5600萬元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按原告銀行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3.04%計息(違約時年利率為1.59%,加3.04%後為4.63%)。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1次清償。嗣辦理展延到期日至113年3月27日。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142萬6,773元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4.48%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261萬9,2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82%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3189萬9,695元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4251萬6,338元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5532萬1,8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4.63%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