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7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丁○○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並於民國81年10月2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已於90年9月14日起依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0903000149號函由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繼續營業。
三、嗣案外人丙○○於85年6月13日向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用1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點435計算,借款期限自85年6月13日起至105年6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95年1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346,00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財政部90年9月14日台財融(三)字第0903000149號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關於聲請人以丙○○為相對人之部分,經查丙○○並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又抵押物拍賣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人此部份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二小段│25-7│建│0│04│38│30000分之2589│所有權人│││││││││││││:丁○○│├──┼───┼────┼───┼───┼───┼─┼──┼──┼────┼───────┼────┤│002│台南市○○○區○○○段││52-11│建│0│00│39│30000分之2589│所有權人│││││││││││││:丁○○│└──┴───┴────┴───┴───┴───┴─┴──┴──┴────┴───────┴────┘┌───────────────────────────────────────────────────┐│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基│主要建築│八││││││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12│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西│11層樓房│34││││││34│鋼筋│40│平│全部│丁○○持│││3│南門路75號○○區○○段52│鋼筋混凝│6.││││││6.│混凝│.9│方││分2分之1││││樓│-11、幸│土造│25││││││25│土造│4│公│││││││段二小段25│││││││││││尺│││││││-7地號││││││││││││││├──┴─┴──────┴─────┴────┴─┴─┴─┴─┴─┴─┴─┴──┴─┴─┴──┴────┤│「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幸段二小段1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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