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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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