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甲○○被告乙○○
29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鐘梅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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