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二年間因強盜、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三年九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七八九四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四九三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