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接管小組召集人 賴文獻 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尚欠新臺幣137815元及自94年4月13日起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惟被繼承人於94年9月14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茲提出戶籍謄本、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為證,請依法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94年9月14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業已向本院聲請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85號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 王麗姬 (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應向本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王麗姬報明其債權,殊無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