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1公克),經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95年1月12日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在卷足參(見南縣警刑偵字第0951000050號卷第26頁)。是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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