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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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玉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527││8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周玉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7293││8月25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周玉嬌│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4063││8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玉嬌於民國9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92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45,832元正未給付,其中10,527元為本金;29,816元為利息;5,4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玉嬌於民國9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608,696元正未給付,(其中154,
063元為本金,454,6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周玉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4日止累計259,258元正未給付,其中67,293元為消費款;188,
36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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