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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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52號債權人大總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楊仁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懿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