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76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呂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帆 即 鍾玉秀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