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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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暎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宗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2,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