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27號上訴人 黃妙計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上訴人 廖英淑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上訴人 廖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建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許石慶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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