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安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煒工業有限公司
            之7
法定代理人 乙○○
            之7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8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日上午11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應收帳款明細表、簽收單
、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