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73號再審聲請人 王益洋 再審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59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依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101年9月6日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至於再審聲請人另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99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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