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1號案號受理,並於100年6月8日判決,於100年7月1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所示編號2至7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1號裁定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均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彭聖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1.09│99.10.21│99.10.2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5395號│偵字第701號│偵字第7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9│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2.18│100.06.08│100.06.0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號│號│號││判決├────┼────────┼────────┼────────┤││判決│100.3.21│100.07.11│100.07.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47號│執字第2018號(編│執字第2018號(編││││號2至7罪已定應執│號2至7罪已定應執││││行刑徒刑2年)│行刑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0.26│99.10.27│99.10.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01號│偵字第701號│偵字第7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6.08│100.06.08│100.06.0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100年度易字第141││││號│號│號││判決├────┼────────┼────────┼────────┤││判決│100.07.11│100.07.11│100.07.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聲請書誤載為││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18號(編│執字第2018號(編│執字第2018號(編│││號2至7罪已定應執│號2至7罪已定應執│號2至7罪已定應執│││行刑徒刑2年)│行刑徒刑2年)│行刑徒刑2年)│└────────┴────────┴────────┴────────┘┌────────┬────────┬────────┬────────┐│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1.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6.0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41││││││號││││判決├────┼────────┼────────┼────────┤││判決│100.07.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18號(編│││││號2至7罪已定應執│││││行刑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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