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本件強盜等案件羈押在案,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亟思家中寡居多病之母親,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盜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即被告所提上開聲請意旨,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