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一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前述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0‧0六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八十九年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其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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