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而移送執行在案。
三、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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