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00年8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一
心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